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行为属于违章用水:
1、销户或暂缓用水后私自接通用水;
2、采取不正当手段使水表不能正常运转或失效损坏的;
3、私自改动表井及设施的;
4、私自启动管网闸门的;
5、未经批准自备水源与城市供水管道接通混用的;
6、在供水管道上私自加装加压设备的;
7、非因火警而私自拆铅封使用消防水栓的,或因火警启封过期不报的;
8、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的;9、违反《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其他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