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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
哪些情况属于违章用水?
来源: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1-05-21

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行为属于违章用水:

1、销户或暂缓用水后私自接通用水;

2、采取不正当手段使水表不能正常运转或失效损坏的;

3、私自改动表井及设施的;

4、私自启动管网闸门的;

5、未经批准自备水源与城市供水管道接通混用的;

6、在供水管道上私自加装加压设备的;

7、非因火警而私自拆铅封使用消防水栓的,或因火警启封过期不报的;

8、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的;9、违反《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其他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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