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商业开发居住区项目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住区客户应按居住区面积缴纳供配电工程建设服务费,我们将为您提供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服务。
政策依据:《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标准:宿迁市区(包括宿城、宿豫、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和苏宿工业园区)170元/平方米,沭阳、泗阳、泗洪县160元/米。其他类别按规定的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8。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宿迁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工〔2010〕7号
在正式办理业扩报装业务之前,您可在新建居住区立项阶段至我公司办理用电项目咨询,填写《新(扩)建项目供电意见咨询书》。我们将根据技术规范和贵单位提前对接,协商确定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设置和布点方案,以便于小区整体合理规划。您可通过供电营业厅、95598客户服务电话等报装渠道提交正式用电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建筑总平面图、户型统计表、用电容量汇总表。对资料不完整的,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列出所缺资料清单,请在补充完整后再提交用电申请。
正式受理您的用电申请后,我们将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用电现场勘查供电条件,初步确定方案。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与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我们将在30个工作日内向您提供供电方案书面答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供电条件的,我们将向您说明原因,希望您能够理解。自供电方案通知书正式发出之日起,至缴纳相关费用并受电工程开工日止,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注销。如您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0天向我公司提出申请,我公司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宿迁市物价局批准的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标准,我们会按下列方式通知您缴纳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
第一次,确定居住区供电方案并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后,缴纳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10%;
第二次,在图纸设计审查后,供配电工程开工前缴纳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80%;
第三次,装表接电前,按最终核定的居住区计费建筑面积结清工程服务费尾款。
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则在首期工程第二次收费时,一并收取后续住宅总建筑面积30%的工程服务费。
此外您还需配合我们开展如下工作,包括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办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政策处理、市政规费等接入工程施工前置手续。
2. 新农村集中居住区项目
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明确新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客户供电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苏电发展〔2008〕1880号)规定,新农村集中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暂由省电力公司对其接入工程实行优惠。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配电变压器及以上供电设施,为居住区的就近接入和安全、可靠供电创造条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低压出线桩头)以下专用供电设施由居住区建设方投资建设。
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具体需具备以下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1)规划局批复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2)国土局批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房产局出具的初步测绘报告。
您在办理新农村集中居住区项目正式用电申请时,需要提供上述三项证明材料及其他必要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