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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
未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将面临何种处罚?
来源: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2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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