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确定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
公共场所停放非机动车可以收费吗?
来源:宿迁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4-06-05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不得收费。车主另有车辆寄存保管需求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寄存保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寄存保管收费标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不得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