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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
收费停车设施有没有最低免费停放时限?
来源:宿迁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4-05-27

有。所有收费停车设施对短时停放的机动车,均应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机场、码头、景区、公园、广场、金融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非业主物业管理区域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港口、货运物流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对社会车辆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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