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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
对一般交通失信记录人有什么惩戒措施?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5-18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中,对无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具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可以进行信用提醒或者诚信约谈,敦促其纠正违法行为、诚信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时,将招录对象交通信用情况纳入考察。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务、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管理驾驶人时,对具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应聘人员,组织岗前警示教育、并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具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给予保险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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