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出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9-16


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停车场权属材料;
(二)交通组织方案;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基本信息;
(六)停车场收费方案、计时计费设施清单。
配建智能化管理设施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还应当报备停车信息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的方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事项予以报备;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业、歇业七日前予以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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