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因此,如果将卷烟推出去摆摊,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超范围经营。对于这一情形,应当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