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发布,经住建部5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消了分支机构备案,保留了单项业务备案。我省对外省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江苏执业仅有单项业务备案要求,且在已承接业务,签订合同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