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相关规定,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