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人才的企业,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2、对引进具有高级技师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副高职称人才的企业,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3、对引进海(境)外高技能人才的企业,按照0.5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