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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展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11-01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已建立乡土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高级工以上岗位的乡土人才职工,比照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三)拟开展评价的乡土人才相关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六)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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