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纳税


来源: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5-19


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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