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纳税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6-17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市监办﹝2019﹞8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一年。
(二)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失信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下载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信用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4.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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