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纳税


来源: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6-30


卖方缴纳税费如下: 增值税:(转让价格-购置原价)÷1.05×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7%(市)、增值税×5%(县)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土地增值税:按旧房征税,依次采用重置成本价扣除、按原发票金额加计扣除、测算增值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对于拍卖方式且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计税价格×3% 印花税:计税价格×0.05%
买方缴纳税费如下: 个人购买非住房:契税计税价格×3%、 印花税 计税价格×0.05%
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1或9688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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