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纳税


来源:市外事办
发布日期:2021-06-17


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地方国有企业人员;民营企业人员,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加工制造、贸易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及工程建筑类企业均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规定,除香港外,加入计划的经济体只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
申请企业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平台上可查。申请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上年度等级为“M”或“M”级以上,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上年度必须为“完成依法纳税”。有进出口活动的申请企业,必须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必须为“一般信用企业”(含)等级以上,上年度进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同类企业平均水平;无进出口活动(或委托第三方)的申请企业,以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作为业务往来证明。所有申请企业注册资金和负债率不作特别要求; 传统的生产、制造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贸易及其它新兴行业不少于“10人”。符合申办企业的申请人必须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半年(6个月)以上,并提供相应的社保编号及缴费凭证或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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