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纳税


来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07-01


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可以向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列入“红名单”: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且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无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处罚记录及不良社会影响;
(三)被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评为优秀示范企业或场所;
(四)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积极开展和推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
(六)符合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要求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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