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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办有要求吗?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3-10

目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已经下放到县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举办。如果您想举办,可以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咨询办理。根据《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您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已批准筹设的,不再提交)。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

(六)举办涉及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七)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有效证明文件,用作办公、培训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建筑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八)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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