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