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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纳税
缴费工资申报金额等于基数上限为何会有产生补缴差额的可能?
来源:宿迁税务
发布日期:2025-05-30

此部分补缴差额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用人单位需明晰缴费基数上限和实际缴费工资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但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实际缴费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职工,未据实申报缴费工资,只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情况。

另一个是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缴费基数上限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确定。

因2025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所以目前社保费缴费基数上限仍旧沿用2024年的24396元标准。如用人单位在2025年1-3月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间为该职工填报的2025年度缴费工资为24396元,但实际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4396元,那么在2025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用人单位按照最新缴费基数上限调整申报该职工缴费工资,即会产生新的缴费基数与24396元的差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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