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宿迁市户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将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