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按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下同)补缴,其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保等情形的,按个人缴费标准补缴。
2.前一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的,从补缴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前一年度未正常参保缴费以及新参保居民,从缴费当月起算,第四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