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民政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6-03


一、被收养人条件:
未成年人,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以及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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