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农村特困对象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9061 元,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 1530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