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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民政
咨询房屋拆迁后,无新房居住,户口如何迁移?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6-10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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