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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民政
宿迁市城乡困难群众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是什么?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5-31

申请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办理流程

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 民政办公室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1)申请

申请低保由户主或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授权民政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

(2)受理

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 单独登记备案。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当天起视为受理。

3.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达到 100%,由 2 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系统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 15 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社区) 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必要时,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 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区)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 30% 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 委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对拟予批准的,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 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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