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民政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6-13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万;六级16万;七级12万;八级8万;九级5万;十级3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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