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含宿城区、宿豫区、苏宿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由市局工伤保险处统一受理;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由各县工伤保险行政科室负责受理。
(二)非因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仍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三)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含工伤、非因工,下同)申请统一由市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