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民政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9-13


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管理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未按本通知及时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补申报和补缴申请。
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职工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职工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