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民政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5-18


1.失业保险金核定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失业保险金核定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月数核定,累计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无需个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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