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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民政
试用期要缴纳社保费吗?
来源:江苏人社
发布日期:2025-06-06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纳社保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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