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服务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宿迁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城镇居民在城镇或他处无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户口城镇迁往农村(指乡、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所辖区域):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由农村子女抚养且共同生活2年以上、确需投靠农村子女的;
(四)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五)退伍转业未落实工作单位落户原籍的;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学校回原迁出地的;
(七)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的;
(八)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解决的其他情形。
符合城迁农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村(居)同意迁入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
(四)需要相应提供的结婚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其他证明。
至全市所有户籍派出所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