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豫区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和到新型社区集中安置办法》第四条,自愿放弃安置到宿豫城区、镇区购买普通商品房(仅限一套,不包含车库、车位等),按照购房总价的6%给予奖补,其中在宿豫城区购买商品房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在镇区购买商品房的补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