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服务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4-14


根据江苏省宿迁市户籍管理规定:户口迁回农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1)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
(2)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4)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迁回原籍的;
(5)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