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跨县级及以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3、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