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履行相关程序后,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