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


来源: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30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有必要的场所。
达到以上条件,举办者即可到泗洪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窗口(泗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申请登记。更多详情,可以致电窗口电话:0527-86302956。
(二)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4. 验资报告;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 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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