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功能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申办资料后,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申办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足;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在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