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4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通知书》;
(二)指引中的申请表;
(三)机构章程;
(四)指引中的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五)董事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负责人(校长、主任)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教学人员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机构会计人员个人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是租赁经营的,还需要提供3年以上合法有效租赁合同;
(七)办学场所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
(八)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招生简章;
(九)指引中的办学账户资金证明文件,包括实缴开办资金验资报告证明复印件、风险保证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和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证明复印件。风险保证金验资证明是指先开设验资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的入账凭证。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证明是指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与符合条件银行签订的收费托管协议。
(十)捐资承诺书(仅申办民办非企业提供)。
申请人办理线上培训许可的,不需要提交(六)、(七)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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