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15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或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或者供求状况自主定价,但是必须明码标价或者事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