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1-06-09


1、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2、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
3、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4、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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