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1-04-29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签发机构可以为新生儿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是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是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是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四是《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是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是《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是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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