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卫生部于2003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为合法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