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1-05


患有符合以下有关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病史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特殊病种待遇鉴定。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医师应对参保人员的病史资料与鉴定标准进行对照,提出鉴定意见。参保人员经鉴定确认患有门特病种的,在门特病种确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自确诊之日起享受门特待遇,在门特病种确诊之日起超过6个月提出申请的,自申请前6个月起享受门特待遇。
职工门特病种: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待遇期一年)、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动脉高压、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白血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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