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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7-15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计算起付标准,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65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

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为70%;

(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

(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年度支付限额:职工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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