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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服务
请问物业将地上停车位与地下停车位出租给业主,请问是否合理?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8-06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是合理的。根据《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每次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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