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服务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日期:2021-10-19


1. 买、卖双方持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填写《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 贷款经办人应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参考价对买卖协议上房屋交易价格进行核实,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按周边同地段商品房交易价格确定。
3. 中心审批后,借款申请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通过住房公积金系统自行打印《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4. 买、卖双方持借款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纳税、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
5. 借款申请人将网签合同、契税发票、银行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递交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区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材料传送),贷款经办人按要求完成信息核实、相关材料系统扫描、放款轮候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6. 贷款经办人应核对纳税房屋价格与协议约定房屋价格是否一致,如纳税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且影响贷款额度的,取消借款合同。情节严重的,将违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 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划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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