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服务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日期:2021-12-15


市民您好,您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有曾用名等情形提供户口簿原件)。
2、赠与的提供赠与合同原件,互换的提供互换协议原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备 注:
1、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需公证或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2、自建房须现场踏勘并出具调查成果表。
3、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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