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服务


来源:宿豫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2-23


一、宿豫区户籍新就业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从毕业之日起未满5年的;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非本区户籍,持本区居住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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