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服务


来源:泗阳县
发布日期:2022-01-29


根据泗发改费﹝2015﹞9号文件第十三条: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即为房屋交付日,业主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第十四条: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70%缴纳(首年度可按月全额缴纳,次年度以及之后年度可按30%的比例减免实际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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